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应当注意把握仲裁时效
发表时间:2010-1-22 浏览次数:3624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不与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同时,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


    实践中,很多劳动者会误认为双倍工资没有时效的限制,只要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可以随时主张,只是主张的期间为自起诉之日起向前追诉11个月。这种观点从根本上误解了双倍工资的基本性质。


    那么,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


    我们认为,双倍工资的性质属于赔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该条列于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篇,从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看,是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成本,即支付双倍工资,其性质属于赔偿金,而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


    基于以上分析,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为一年。不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其时效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具体来说,如若劳动者在08年1月1日前入职,可以依法主张的双倍工资期间为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2008年2月1日应当为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仲裁时效也应当自2008年2月1日起开始计算1年,若劳动者是在2009年5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可以支持的范围应为2008年5月至2008年11月的双倍工资。如若劳动者是在2008年1月1日后新入职的,可以依法主张双倍工资的期间为劳动关系形成的次月开始计算至11个月止。仲裁时效也应当从次月开始往后推算1年。


    举例说明,如劳动者08年1月1日入职,用人单位至2008年8月15日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应当自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8月14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如要主张上述期间的双倍工资,应当在2009年2月1日之前提出。如果劳动者在2009年5月15日才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那么2008年5月15日之前的双倍工资差额可能会因为已过时效,得不到法律支持。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