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开始缴纳工伤保险的时间 |
发表时间:2011-8-27 浏览次数:1143 |
依据《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建立标志着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义务,这里的劳动义务也包括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的起始时间应当为“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之日”而非我们以前通常所理解的“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或“试用期届满之日”。无论该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也无论劳动者是否处于试用期内,只要实际用工行为已经发生,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实践中,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对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是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提供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这使得很多企图规避用工成本或者希望试用期届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之日起的几个月内都无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随着《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为强制性义务进行了规范,用人单位就应当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社会保险的缴纳一并规范起来,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刘毅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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