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工伤申报后需要注意的几个时间点 |
发表时间:2011-9-4 浏览次数:1356 |
依据法律规定,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申报工伤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对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审查发现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收下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需要补充的材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收到补充材料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及时补齐材料并再次提交给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补齐材料提交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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