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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工伤申报后需要注意的几个时间点
发表时间:2011-9-4 浏览次数:1356

    依据法律规定,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申报工伤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对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审查发现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收下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需要补充的材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收到补充材料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及时补齐材料并再次提交给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补齐材料提交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申报工伤的申请不成立的(非欠缺材料),应当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该决定应当书面送达申请方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工伤申报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据认定结论中载明的救济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申报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这是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中新增加的条款。(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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