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四级工伤赔偿法律依据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支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待遇: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工伤一级赔偿表
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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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
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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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
原工资福利不变 |
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确认,可延长不超过12个月 |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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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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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24个月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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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的90%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 |
护理费 |
完全不能自理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 |
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残疾辅助器具费,轮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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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安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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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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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二级赔偿表
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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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
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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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
原工资福利不变 |
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确认,可延长不超过12个月 |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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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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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2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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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85%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 |
护理费 |
完全不能自理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残疾辅助器具费,轮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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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安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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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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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三级赔偿表
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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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
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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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
原工资福利不变 |
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确认,可延长不超过12个月 |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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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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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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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的80%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 |
护理费 |
完全不能自理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易地安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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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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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四级赔偿表
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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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
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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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
原工资福利不变 |
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确认,可延长不超过12个月 |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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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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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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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的75%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 |
护理费 |
完全不能自理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残疾辅助器具费,轮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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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安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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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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