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级至十级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 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以下办法处理: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 12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第二十三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一段时间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五级工伤赔偿表
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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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
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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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
原工资福利不变 |
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确认,可延长不超过12个月 |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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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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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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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的70%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 |
护理费 |
完全不能自理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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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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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工伤赔偿表
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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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
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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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
原工资福利不变 |
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确认,可延长不超过12个月 |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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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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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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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的60%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 |
护理费 |
完全不能自理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每满一年发给 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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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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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待遇:七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 11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工伤七级赔偿表
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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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
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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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
原工资福利不变 |
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确认,可延长不超过12个月 |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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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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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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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的60%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 |
护理费 |
完全不能自理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每满一年发给 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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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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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八级赔偿表
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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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
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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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
原工资福利不变 |
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确认,可延长不超过12个月 |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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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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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10个月的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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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的60%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 |
护理费 |
完全不能自理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每满一年发给 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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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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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九级赔偿表
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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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
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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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
原工资福利不变 |
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确认,可延长不超过12个月 |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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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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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8个月的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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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 |
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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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
完全不能自理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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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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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级赔偿表
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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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
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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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
原工资福利不变 |
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确认,可延长不超过12个月 |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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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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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6个月的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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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
完全不能自理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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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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