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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南京市工伤职工八级伤残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明细
发表时间:2011-9-4 浏览次数:1055

南京市八级伤残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明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的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而不是指该职工发生事故时按月领取的实发工资)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为前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X0.8X(上年度南京市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2),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为前提):伤残八级 20周岁以下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 X(上年度南京市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2);20-30岁(含20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 X(上年度南京市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2);30-40岁(含30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 X(上年度南京市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2);40-50岁(含40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 X(上年度南京市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2);50-55岁(含50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 X(上年度南京市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2);55-60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 X(上年度南京市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2)


    四、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以鉴定结论为前提)


    五、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残疾辅助用具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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