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指的“下落不明”系特指职工在抢险救灾的下落不明而非宣告失踪中因其他原因的下落不明。此处的下落不明主要是指宣告死亡中的下落不明情形,因为本文主要阐述的是被宣告死亡的工亡职工的工伤待遇问题。
一、工资待遇。自职工发生事故或者下落不明事实之日起3个月内正常发放该职工工资待遇。自事故或者下落不明事实之日起第4个月开始停发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发生事故或者下落不明事实之日起第4个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向职工的供养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供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四、在下落不明的职工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主张给付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