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受伤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建立在劳动者所受之伤害构成伤残等级的基础上,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中最主要的是三个“一次性”的赔偿项目,分别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待遇的享受是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为前提,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的享受前提是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等级。就享受上述待遇的时间来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是由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支付,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是由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被鉴定构成伤残的鉴定结论出具后的次月支付。从支付时间的区别就可以看出,工伤职工上述两项待遇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也就自然有所区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为工伤职工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往后计算1年,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为工伤职工被鉴定构成伤残的鉴定结论出具的次月往后计算1年。如果工伤职工在被鉴定构成伤残后超过1年才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劳动仲裁机构就有可能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工伤职工的请求。(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