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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待遇的支付时间和仲裁时效
发表时间:2011-9-8 浏览次数:2076

    职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伤残等级一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在保持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并根据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享受护理费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津贴和护理费这两项工伤待遇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是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的停工留薪期届满后按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而护理费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的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的。


    支付时间:伤残津贴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护理费的支付时间同伤残津贴。


    仲裁时效:我们这里讨论的仲裁时效是建立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导致工伤职工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享受上述两项待遇情况下工伤职工维权的仲裁时效。我们认为,当工伤职工没有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待遇时,因为伤残津贴和护理费都应当是按月发放,所以劳动者诉求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仲裁时效应当分段计算,自每月应当支付的时间分月往后各计算1年,以此类推。最早一次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仲裁时效应当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开始往后计算1年。(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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