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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因工死亡享受工亡待遇的支付时间和仲裁时效
发表时间:2011-9-8 浏览次数:1807

    职工因工死亡的,应当享受工亡待遇。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工亡待遇都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时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提高。


    支付时间: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自职工死亡当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


    仲裁时效: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工亡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导致该职工在发生工亡事故发生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取上述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亡职工的近亲属支付上述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工亡职工的近亲属支付上述费用的,近亲属诉求工亡待遇的仲裁时效应当自上述费用给付的周期起往后计算1年。例如,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仲裁时效应当是自职工死亡当月结束时起往后计算1年。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仲裁时效应当是自职工死亡的次月结束时起往后计算1年。(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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