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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车辆挂靠运输公司驾驶员工作中受伤可认定为工伤
发表时间:2012-5-12 浏览次数:2422
    目前无论是在客运还是货运活动中,运输公司的运营车辆很多情况下都是由私人购买的。这些私人购买的车辆通常与运输公司签订挂靠协议,将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经营,而车辆所有人则收取一定的挂靠费用。运营车辆的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或者死亡的,能否与运输公司认定为工伤呢?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发生交通事故的运营车辆并非运输公司所有,如果加之驾驶员的劳动报酬也是由车主发放,那么驾驶员就应当与车主形成雇佣关系,仅仅是车主将驾驶员派至运输公司工作,因此,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驾驶员与运输公司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是不成立的,驾驶员应当是与运输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我们的理由包括:(1)车辆对外运营是以运输公司的名义开展的,而且通常车辆的保险都是以运输公司的名义投保的;(2)虽然有的情况下驾驶员的劳动报酬是由车主发放,但车主所发放劳动报酬的资金来源是运输公司而非车主本人;(3)驾驶员的劳动成果是由运输公司享受的;(4)驾驶员的驾驶任务也是由运输公司来安排和管理;(5)驾驶员需要遵守运输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等。综合以上因素,我们认为,个人车辆挂靠运输公司经营的情况下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驾驶员或其家属有权享受工伤待遇。至于车辆所有权并非运输公司的因素,我们认为不应构成对驾驶员享受工伤待遇的影响,车辆所有权的问题规范的仅仅是运输公司和车主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能作为对抗合同之外第三人的理由。法律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对于上述情形也出台了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明确和肯定了我们的上述论点。(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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