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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受单位临时指派加班负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发表时间:2009-3-5 浏览次数:1293

【案例】


    小唐被某地一家私营印刷厂录用,从事三班倒的印刷工作。工作第10天,小唐刚下夜班回宿舍睡觉,就听见车间主任李某喊自己起床,说:“有一批急活,明天交货,再不赶紧印,来不及交货,又得挨老板骂,你就少休息会儿,一起加个班吧。”小唐当时很疲倦,真想好好睡一觉,可一想自己好不容易才找到这个工作,不能刚上班,就给领导一个不服管的印象,万一因此丢了工作就太不值得了。于是,立即起床投入另一班的印刷工作,不幸出了工伤,被机器切掉两个手指。印刷厂将小唐送到医院,交了500元押金后就一走了之。当小唐在家人的陪伴下,找到印刷厂老板要求认定工伤并享受相关待遇时,老板说,小唐出工伤时,并不当班,而且我也没派他加班,所以不能算工伤。况且,厂里有规定,职工操作不当,出工伤事故,厂里概不负责。我已出了500块钱医药费,对你们已经是格外关照了。为此,小唐经他人指点,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定委员会受理小唐的申请后,委托当地工伤鉴定委员会对小唐的受伤情况进行鉴定,并根据小唐是工伤的鉴定结论,裁定企业支付小唐的工伤医疗待遇、医疗期间的生活费待遇和伤残待遇等。


【评析】


    这是一起雇主在雇员因工负伤时,极力推脱、狡辩,试图逃避工伤责任的典型案例。


    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简称,主要指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和死亡。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社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负伤、致残的,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小唐服从车间主任安排,临时加班,赶工作任务可视为从事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依法应认定为工伤。老板以厂里有规定,职工操作不当发生工伤,企业概不负责为借口拒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于法无据。理由是,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即劳动者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赔偿,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同时,根据《劳动法》第四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不仅无效,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印刷厂老板认为厂里已有发生工伤事故,企业不承担责任的规定,企业就可以免除对小唐的工伤赔偿责任。这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对此要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综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作出的裁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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