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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方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适用
发表时间:2009-9-12 浏览次数:2312

【法条】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已从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获得赔偿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但下列情况用人单位仍应支付:


    (一)劳动者在与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因自身过错承担责任,未获赔付的部分。


    (二)因劳动者未参加工伤保险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未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三)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前提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律师提醒】


    南京中院的上述规定解决了多年困扰劳动者的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能否双重主张损失的问题。同时规定的三种例外情形也明确了赔偿的项目和赔偿的条件,劳动者主张损失时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准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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