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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后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
发表时间:2011-9-11 浏览次数:1745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事实的,原公司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合并分立后新设立的公司承担。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们认为,如果工伤职工在原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并认定为工伤,之后该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事实而该工伤职工进行新用人单位工作的,该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则应当由新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发生合并行为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自然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承担。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事实的,因为涉及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用人单位,所以对于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我们认为应当首先参考用人单位在分立协议中的约定,如果存在上述约定的话,则应当约定优先,由协议中约定的分立后的某家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就应当由实际使用该劳动者的新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在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事实后,工伤职工没有转入新用人单位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则仍然应当由原用人单位在合并分立之前以属于自己的法人财产支付该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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