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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
发表时间:2011-9-11 浏览次数:2131

    何为实行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我们这里所称的“实行承包经营”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将所要完成的某些工作任务发包给承包人,由承包人雇佣劳动者完成所指定工作内容的承包经营行为。实行承包经营在实践中出现的类型非常广泛,例如大卖场将空调售后的安装工作发包给工程队,由工程队雇佣工作人员上门为客户完成空调安装。例如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会将厨房后场承包给厨师长,由厨师长雇佣工作人员开展厨房后场的服务工作。例如建筑工程企业将某一部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由包工头雇佣民工完成工程施工,这些例子在现实生活中不胜枚举。


    那么,这些具体从事服务的劳动者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发生伤害事故的,应当如何认定自己劳动关系的相对方呢?依据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要成为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其身份必须是法人单位而不能是自然人。用工主体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也是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之一。结合上述具体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承包人是自然人,因为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所以受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相对方应当向上追溯到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当然该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受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上述所举的例子中,第一种情形,空调安装人员的工伤责任就应当由大卖场来承担;第二种情形,厨房工作人员的工伤责任就应当由餐饮企业承担;第三种情形中,民工的工伤责任就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的最近一级法人单位承担。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承包人是合法成立的法人主体,无论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或安全资质,其都可以作为合法的用工主体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责任。工伤职工不能因该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施工资质而否认其合法的用工主体身份而去追究更上一级法人单位的工伤责任。但如果工伤职工使用人身损害赔偿途径维权的则不受此限制。(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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