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程序:
1、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工作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所属各医疗鉴定组负责,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做好工作。提前一周通知单位,由单位通知鉴定申请人,到指定医院作医疗检查;
2、医疗检查中,专家应将被鉴定人所携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如被鉴定人的病史资料不全或有疑问的,应补充检查(如拍片、化验等),医疗鉴定组予以优先安排,其检查费另付。
3、对危重或瘫痪及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到场检查的被鉴定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商医疗鉴定组,可安排专家上门检查,出诊费用另付。
评审和鉴定结论:
1、劳动鉴定委员会召集有关专家对各医疗鉴定组上报的检查情况进行评审,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需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2、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鉴定结论,填发《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加盖劳动鉴定委员会章后生效。
3、申请鉴定人或申请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的15日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4、因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每年不少于三次,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