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范围包括: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工伤直接引发的疾病或者并发症的确认;
(五)旧伤复发需继续治疗的确认;
(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七)其他依法应当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