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按规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申请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的,还应当提交上次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