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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09-10-24 浏览次数:2033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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