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基本内容解析 |
发表时间:2009-12-14 浏览次数:1516 |
劳动能力鉴定的意义不在于确定是否构成工伤保险事故责任,而在于企业应该给受害劳动者享受何种工伤待遇。因此,劳动能力鉴定也是工伤事故处理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因此,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这两部分合在 一起称为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是确定受害职工因为工伤致使其劳动能力下降的程度,也就是对劳动能力发挥的障碍程度。按照规定,劳动功能障碍的等级为十级,也称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分为三级,分别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受害职工的伤残情况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确定受害劳动者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并且以此确定其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制度主要是依据评残标准,确定劳动者伤残的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项制度,也是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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