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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案件在目前企业用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几个问题
发表时间:2012-2-27 浏览次数:2269

    临时工并非法律概念,来源于计划经济时期,是与固定工、合同工相对应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临时工在履行劳动服务过程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与劳动争议有关的问题:


    (一)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同工不同酬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福利待遇方面,在相同的情况下而不同;二是工作条件不同,三是临时工随时有可能被终止劳动关系。


    (二)劳动报酬权难以足额获取。一是约定报酬权,难以足额领取,且没有按约定的报酬进行涨幅;二是法定报酬权,工资发放不符合法律之规定。


    (三)法律规定不完善。至今尚无一部关于临时工的全国性专门法规或规章,现行城镇职工享有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大法定保险项目,临时工几乎都未享受到。


    (四)劳动争议处理不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适用“先裁后审” 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事实上,在劳资纠纷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这种事实上的弱势地位只有通过司法保障才可以得到有效的平衡。


    (五)临时工的其他带名称较多。目前在事业单位中大量存在人事代理人员,即非单位正式人员,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的人事部门。在其他单位中还存在实习人员,其实这些人员已工作几年,但还以实习身份存在。


    我们认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临时工这一概念也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劳动者不再有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其都是应当受到劳动合同的约束和管理的。因此,只要符合劳动法要件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双方就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开始享有劳动权利并应当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能以用人单位认定某劳动者属于临时性或季节性用工而人为降低其劳动待遇。同时,该劳动者还享有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发生工伤事故时享受工伤待遇等劳动权利。(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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