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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业公司与送奶员工之间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发表时间:2012-12-8 浏览次数:2362

    关于送奶工与乳业公司之间是否系劳动关系目前学术上的观点以及实践中的判例众说纷纭,有的观点和判例认为双方之间系承揽关系,有的观点和判例认为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只是因为工作时间和隶属关系等与全日制劳动关系存在本质区别而应构成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那么到底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在这里引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典型案例进行说明。


【裁判要旨】


    送奶工自备运输工具、自担运输风险,按件(瓶)计酬,其与乳业公司之间劳务关系的实质在于为乳业公司提供劳务成果――送奶至指定的地点。因此,送奶工与乳业公司之间建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案情概要】


    阮某从1998年开始从事牛奶转运工作。每晚12点左右,阮某至南京某乳业公司东井村奶站分拣、运送牛奶至乳业公司指定的各小区分发点,同时回收上一天产生的空奶瓶回东井村奶站。双方约定阮某自备汽车,运输费用(汽油费、修理费等)及发生事故的责任由阮某承担,乳业公司按每瓶0.4元与阮某结算劳务费,允许牛奶包装有0.04%范围内的破损率。阮某平均每天耗时6个小时左右。2008年,阮某月均劳务收入约2200元。银行进账单显示,上述款项的性质为劳务返利,但阮某存折打印显示的月收入性质为“工资”。乳业公司未向阮某支付过加班工资,亦未为阮某办理社会保险。乳业公司于2006年为阮某投保过团体年金保险,保险金额为486.19元,领取年龄为65岁。2009年1月15日,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阮某遂停止送奶工作,并于同年4月3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乳业公司补办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工资等。后仲裁委以超过仲裁审理期限为由,终结审理。阮某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系平等民事主体,形成的是按劳动成果支付劳动报酬的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判决驳回阮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乳业公司一般都会在城市设立多处集中配送点,每天清晨,有成百上千名送奶工从这些配送点出发,将新鲜的牛奶送到我们早晨的餐桌上。多年来,乳业公司均是以按件计酬的方式与送奶工,未给送奶工办理社保,这是因为乳业公司与送奶工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应当说,这种弹性的用工方法对劳动者、企业和社会三方都是有利的。对劳动者来说,通过送奶这种灵活用工方式,可以增加收入。对企业来说,可以有效减少用工成本。对社会来说,能够达到实现充分就业和增加企业利润的双重利好。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希望提醒广大的送奶工:即使乳业公司没有为送奶工缴纳社保的义务,送奶工也可以以个人身分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不要因为舍不得一时的利益,而在将来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追悔莫及。


【律师解析】


    对于省法院的上述观点本人在此并不评论其是对是错,剖析上述观点,我认为,省法院之所以认定送奶工与乳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主要是基于劳动条件和劳动成果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劳动条件。通常情况下的劳动者的劳动工具都是由用人单位提供,提供符合劳动岗位对应需要的劳动条件本身也是劳动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但送奶工送奶使用的工具确是自备的。其二、劳动成果。送奶工不负责生产牛奶,也不负责包装,其只是按照乳业公司的要求将牛奶送达到指定地点,从劳动成果的角度来说,送奶工并未实际参与到乳业公司的生产活动中,也未实际参与制作、生产、包装牛奶。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考虑,加之送奶工的日工作时间较短,省法院才将送奶工与乳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为承揽关系。(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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