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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14-5-2 浏览次数:1614

    民事法律法规中“法人”成立的前提之一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只有依法设立的法人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劳动法律法规中的“用人单位”是不以营业执照的办理与否作为成立的前提的,理由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根据该规定,法律并未明文规定用人单位的成立是否需要领取营业执照,而是强调“组织”,即用人单位是一种组织,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在相关部门登记只是履行行政程序,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不能作为认定是否为用人单位的依据。


    既然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同样符合劳动法律法规中用人单位成立的构成要件,那么该用人单位与其所使用劳动者是可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承担其在劳动法律层面中的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该规定就确立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亦可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其也应当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劳动者与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需要寻求法律途径处理的,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和出资人共同列为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并对劳动者的权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所以出资人也被法律归入应当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之中,是因为营业执照未领取的情况下出资人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人格上并未区分开来,出资人所出资的财产在法律上并未成为用人单位的财产,也就是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尚未产生,其仍需要对未领取营业执照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承担无限责任。


    实践中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一般不会有公章,劳动者如需起诉用人单位的,应当以用人单位对外经营、对外宣传的名称、商号、字号或门头所标明的文字作为自然信息在申请书或诉状中进行表述。(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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