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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同时向法院起诉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发表时间:2012-6-24 浏览次数:2840

    当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时是极易出现本文标题所出现的问题的。例如,假如劳动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而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此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是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作为用人单位来说,肯定会优先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这样做一方面可以节省自己的维权成本,加大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对自身更有利。相反,劳动者就会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当出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同一裁决向有管辖权的不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如何处理呢?


    答案是依据最高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上述情形时应当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得知案件已由别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处理。最高院的上述处理方法是沿袭了民事诉讼法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这里需要注意几个问题:最高法院的上述解释针对的是对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情形。如果是在劳动仲裁阶段,当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同时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时,该案件应当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管辖而不是先立案受理的劳动仲裁机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发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案件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该劳动仲裁机构合并处理。另外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当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切勿忘记向法院索要《案件受理通知书》。因为现在很多地方的法院对于诉讼案件都是安排了诉前调解措施,在诉前调解阶段,案件是处于尚未受理的状态的,此时如果另一方向别的法院起诉的时间尽管在后,但拿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的时间在先的,先立案但未受理的一方所起诉的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后立案但先受理的法院。所以,希望抢先起诉固定管辖机构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注意此问题。(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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