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特指以下职位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和监事等。这些管理人与所在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他们与用人单位产生的用工纠纷是否适用劳动仲裁途径解决呢?
我们认为,公司管理人员与所在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主要是看该高级管理人员是由上级公司任命还是由所在用人单位通过股东会程序选定的。如果该高级管理人员是由上级公司任命产生的(通常是央企或大型集团公司较多),那么该高级管理人员是由上级公司管理和约束,劳动报酬也是由上级公司发放,所以该高级管理人员应与上级公司形成劳动关系而非所在用人单位。如果该高级管理人员是由所在用人单位通过法定程序选出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是由所在用人单位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会约束和管理,劳动报酬也是由所在用人单位发放,这种情况下,该高级管理人员应与所在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相对方不同会直接影响该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待遇和权力的主张对象和救济途径,所以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关系相对方的确定,一定要结合该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产生的途径、管理和约束的相对方以及劳动报酬的发放方等多种因素来确定。(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