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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档案保管发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发表时间:2012-2-18 浏览次数:2059
    关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有批复如下:


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皖民一他字第19号《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以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起诉原单位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从该法律条文规定上,交档案转移纳为劳动法的调整,属于用工单位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项重要法定义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见,档案转移纠纷应按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如何确立人事档案丢失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


    在经济损失无直接依据也无法计算或评估的情况下,丢失人事档案的损失是否包括精神损失来确定赔偿额。在司法实践中,对此作出的判决相差甚远。在2000年“刘建国诉北京皮件三厂丢失人事档案赔偿案”中,北京市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区人民法院支持赔偿生活费的内容,而没有支持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的主张。在2004年“李某诉北京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丢失人事档案赔偿案”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这名职工最低生活费,医疗保险费,独生子女费及误工损失费等各项损失6万元。


    同样在理论上也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法原理对违约可否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因此,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遗失人事档案只能按违约处理,依法只应赔偿财产损失而不包括非财产损失。另一种观点为认为:无论侵权损害还是违约损害都应赔偿精神损失。我国民法对侵权之诉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的规定。而对于违约之诉,同样也可能导致精神损害,根据“有损害就有赔偿”的一般法律原理,也应允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丢失职工人事档案,对于职工来说不仅可能造成经济利益的损失,也可能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精神损失就应置于赔偿的范围之中。(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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