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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移转档案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发表时间:2012-2-18 浏览次数:2330

    正如本网之前的其他文章所述,依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因原用人单位丢失劳动者人事档案而发生的补办或者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无需履行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我们认为,最高法院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基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产生人事档案的保管义务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或解除。用人单位的保管义务并非基于双方的劳动关系产生,而仅仅是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的后合同义务。因此,建立在非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自然所产生的纠纷也不属于劳动争议性质。


    但是人事档案的移转纠纷性质就完全不同了。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的移转手续。用人单位的这种移转义务首先是由《劳动合同法》规定产生的,其义务性质自然属于劳动义务范畴;其次,此时,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者解除,但人事档案的移转义务属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定延续。而且可以这么说,直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完毕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手续以及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的移转手续,双方的劳动关系才依法终止或解除。因此,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人事档案的移转义务的,劳动者应当依法通过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履行上述义务并可就迟延办理造成的经济损失向用人单位索赔。(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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