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参阅文件:国务院国发(198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