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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定终止情形: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
发表时间:2011-8-7 浏览次数:1362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一旦被依法宣告破产,就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即将归于消灭,因此用人单位一旦进入被依法宣告破产的阶段,意味着劳动合同一方主体资格必然消灭,劳动合同归于终止。


    本条款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是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劳动合同主体的资格丧失角度来阐述劳动合同终止的两种情形。作为劳动合同签订的两个主体,任何一方主体资格的丧失都会直接导致劳动合同的履行缺少相对方,劳动合同的终止成为必然结果。当然,作为用人单位来说,主体资格的丧失还不仅仅是因为经济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还包括用人单位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依照规章制度解散等。


    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终止的,劳动者可以就拖欠的劳动报酬、尚未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其他可以依法主张的劳动权利向负责用人单位破产清算的清算组进行债权申报。另外,关于劳动者主张上述权利的仲裁时效应当自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用人单位破产之日起往后计算1年。劳动者切勿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丧失“起诉权”。(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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