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工作岗位不变更工作内容变更是否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发表时间:2014-6-21 浏览次数:1429

    现实中我们接受过劳动者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内容合法性问题的咨询,而之前出现频率较高的有关劳动合同变更的问题主要是工作岗位的变更。用人单位需要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希望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单方变更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例如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等情形。上述规定我们已经非常熟悉,然而如果用人单位不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只变更工作内容的,劳动者是否享有法定抗辩权,用人单位的变更行为是否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们认为,即使用人单位不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仅变更工作内容的,也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该条款规范的是劳动合同的变更行为,而从内涵和外延的角度来分析,工作内容的变更当然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范畴,自然工作内容的变更行为也应当遵守法律对劳动合同变更行为的强制性规定。“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如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履行变更行为。另外,如因用人单位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导致劳动者的原工作内容消除或无法继续执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进行协商。经协商无法就变更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