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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报销的费用是否属于工资报酬
发表时间:2012-2-18 浏览次数:207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相关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所以,其基本工资、生活补贴以及销售提成均应算入工资范畴。而劳动者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产生的报销费用,一般来说按照用人单位制度规定采取实报实销形式予以给付。


    从给付性质上看,费用报销是对劳动者因工作业务而垫付费用进行的财务结算,并非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给予的额外补偿;另外,从财务制度上看,费用报销属于企业费用支出,并非劳动者个人工资性收入,所以劳动者报销获得的费用应不属于工资范畴,不应该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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