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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发表时间:2010-1-24 浏览次数:2708

【法规】


    双方在劳动报酬清单、离职清单等文件上约定已结清加班工资,并已实际结算的,可认定双方间对加班工资已无争议。劳动者认为加班工资支付不足的,依法应由劳动者对加班工资支付不足承担举证责任。


    如劳动者单方面出具某时段所有劳动报酬已结清,或在离职时单方面出具所有费用均结清的承诺,除非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应支付而确实未支付加班工资,否则,对劳动者关于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双方在劳动报酬清单、离职清单等文件上约定结清的费用含有具体项目明细,但不包括加班工资,或者双方对约定有歧义(如约定了已结清经济补偿金等),但确有证据证明未支付加班工资的,可支持劳动者关于加班工资的主张。


    双方约定结清的某时段费用或离职时全部费用未区分具体项目明细,则一般应由劳动者对未支付加班工资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评析】


    劳动者离职时,一般会与用人单位进行物品和财务上的交接并制作交接清单。劳动者在填写交接清单时应当特别注意交接清单的具体项目和文字内容,一般来说,交接清单中会有类似结清之类的字眼,此类字眼从法律上可视为双方就清单所载明项目双方没有争议的意思。因此,劳动者在进行交接时需特别谨慎,以防加大维权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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