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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处于睡班工作状态的情况其能否主张支付加班工资
发表时间:2014-2-16 浏览次数:1043

    存在睡班状态的工作岗位一般是以夜间工作为主,这其中以保卫和保安工作岗位最为明显,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非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的保卫人员和银行的保卫人员等,此类工作岗位有一个较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其所保护的空间在晚间是处于一个封闭的状态,其可以在工作场所内睡觉,但也要担负安全保卫的工作。住宅小区的保安工作岗位则不属于上述工作类别,其是需要完全处于工作状态的。几乎所有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用人单位都会将睡班列为严重违纪以规范小区保安的工作状态。对于可以处于睡班工作状态的劳动者来说,其睡眠质量是较低的,其思想仍然需要保持警觉,一旦出现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其必须恢复工作状态。对于此类劳动者在睡班的状态下能否被认定为工作状态,属于工作状态又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能否按照加班来主张加班工资一直以来都有争议,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曾在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中规定,对处于睡班状态的劳动者主张其睡班状态下加班工资的请求,劳动仲裁机构可以按照法定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以50%的比例进行折算。2009年南京市中院出台的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对于特殊工作岗位,如睡班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酌情扣除生理必需的合理的休息时间,但扣除时间最长不宜超过8小时。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目前关于睡班状态下加班工资的结算应当按照南京市中院的上述文件执行。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于睡班状态的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请求,应当扣除合理的休息时间,但最长不得扣除超过8小时,剩余的超过8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进行结算。(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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