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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工伤竞合】因第三人侵权认定工伤情形中不可重复主张的费用项目
发表时间:2018-1-30 浏览次数:1365

【法律法规】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0: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3、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14、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劳动者获得第三人支付的损害赔偿后,仍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就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拒绝支付。


    四、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件(苏劳人仲委[2017]1号)(十四)未参保职工因笫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能否重复享受?答: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工伤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工伤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工伤医疗费用指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而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范畴,即使工伤职工在获得第三人支付的误工费后,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五、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已从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获得赔偿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但下列情况用人单位仍应支付:(一)劳动者在与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因自身过错承担责任,未获赔付的部分。(二)因劳动者未参加工伤保险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未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三)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前提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法律解析】


    当员工因为第三方侵权受伤而触发工伤认定条件的,员工在法律上既可以依据侵权法律关系主张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依据工伤关系主张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无论员工最终如何选择救济途径以及救济途径的先后顺序,必然存在着员工主张的损失存在重合的问题。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通过对以上法律法规的整理,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员工因为第三人侵权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可以双重主张。也就是说,员工的“医疗费用”只能选择由侵权人或用人单位一方赔偿和支付,不可以主张双倍获赔。此处的“医疗费用”不仅仅是指受伤员工因受伤所支付的医疗和药品费用,而是应当是法律上的一种广义理解。而广义的“医疗费用”是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丧葬费和食宿费等费用。此类费用的特征在上述法律规定中表述为“实际支出费用”,应理解为员工为治疗伤病需要实际向第三方(例如医疗机构、护理机构)支付的费用。而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因为不属于“实际支出费用”,故受伤员工既可以主张侵权人支付误工费,也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第一种主张方法:受伤员工主张侵权人支付“医疗费用”的,侵权人应当支付。受伤员工有过错的,侵权人应根据其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受伤员工自身过错比例的未赔付部分,其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认定结论支付。用人单位已经购买工伤保险的,未赔付部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二种主张方法:用人单位已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受伤员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在不分责的情况下支付。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在不分责情况下支付受伤员工“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该费用。受伤员工存在过错的,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仅可以向第三方追偿侵权人过错比例范围的赔偿责任。(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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