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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处理申报工伤赔偿流程简介
发表时间:2013-6-15 浏览次数:1948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无论是劳动者自行申报还是用人单位申报,只要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该劳动者所受伤害为工伤的结论生效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就劳动者所受伤害作出致残生效结论的,双方就可以就本次工伤事故赔偿事宜开始处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首先需要根据劳动者所受伤害的致残等级来确定劳动者是否仍然具备劳动能力。如果劳动者所受伤害致残等级经鉴定为1-4级的,应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在工伤待遇上,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残疾用具辅助费(如经鉴定却需要安装的)和被扶养人补助费,同时还应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支付伤残津贴直至劳动者可以依法享受养老退休待遇时。


    二、劳动者所受伤害致残等级为5-10级的,可根据劳动者的意愿决定工伤待遇的享受方式。劳动者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为其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在工伤待遇方面,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致残等级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和伤残津贴等费用。


    三、一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外,还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上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的医疗费用都可以由用人单位在依法为劳动者申报工伤后由国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无需用人单位自行负担。


    四、劳动者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法定继承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死亡劳动者存在需要抚养或赡养的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五、若劳动者就上述工伤赔偿事宜无法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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