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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下班交通事故导致认定为工伤后的赔偿标准和顺序
发表时间:2014-2-28 浏览次数:1567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责交通事故后,其就同一损害后果会同时产生两项民事权益。其一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向交通事故中的侵权方主张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其二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法律责任。长久以来,就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能否同时主张两项权益始终存在争论,各地的规定也基于不同的理据存在不同的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8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劳动者在出现因交通事故原因被认定为工伤后,其可以同时主张侵权赔偿以及工伤赔偿两项权益,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双重赔偿”。


    虽然可以实现双重获赔,但并不是劳动者所有的损害后果都可以获得双重的赔偿,只有基于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具有特定法律属性的赔偿项目劳动者才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索赔。我们先举例说明一下误工费。误工费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和工伤赔偿案件中都会涉及到的赔偿项目。基于损害后果填补原则的法律精神,劳动者就不能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和工伤赔偿案件中同时主张误工费(工伤案件中称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但有差额的可以要求补足),因为类似误工费、医疗费这些项目都是根据劳动者实际发生的损失来确定赔偿金额的,所以这些实际损失的项目是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但交通事故中的残疾赔偿金和工伤赔偿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就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实现兼得,因为该两项赔偿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具有特定法律属性的赔偿项目。


    下面我们介绍一下因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的赔偿顺序。首先,从处理的先后顺序上来说,劳动者应当首先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赔偿。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和解或者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张法律规定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或损失。待交通事故处理结束之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处理的结果来处理工伤理赔的相关事宜。其次,涉及到实际损失的项目,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已经获得赔偿的,在工伤赔偿中将无法重复赔偿。此类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至于工伤赔偿项目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有权依法享受该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与否确定何时支付。再次,因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导致交通事故中未实际赔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待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完毕后,因劳动者存在责任而未获赔付的部分其可以要求在工伤赔偿中实现。除此之外,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停工留薪期超过交通事故中确定的误工期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在工伤理赔中补足差额部分的误工损失。(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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