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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实发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的救济途径
发表时间:2010-12-18 浏览次数:2395

    用人单位未按实发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未按法定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依据国务院及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的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发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每年劳动部门都会适时出台有关社会保险缴纳的上限和下限缴费基数以供用人单位参照执行。但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缴纳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较低的工资数额,在工资发放中制作两本账本以应对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面对用人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劳动者如申请劳动仲裁,则会被告知不属于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起诉至人民法院的,自然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至此,司法途径已救济穷尽。劳动者申请劳动监察部门处理的,也会被告知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范畴。


    那么劳动者应当寻求何种途径解决该纠纷呢?就南京地区而言,劳动者可以直接前往水西门大街61号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指定的办公室办理。届时,该部门的工作人员将会要求投诉的劳动者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以及近年的月工资收入数额,该证据将作为补缴社会保险基数的一方证据。之后,该部门将会与用人单位联系以确定实发工资数额,一旦查实,该部门将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的实发工资补缴社会保险差额,劳动者自己应当缴纳的部分则由劳动者自费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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