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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风险控制方案设计
发表时间:2012-7-24 浏览次数:557

南京劳动律师网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导语】

      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解除在市场经济的用工形态下将成为常态。从用工的法律风险方面来说,这个阶段是用人单位整个用工过程中最容易发生纠纷的一个环节,可谓“事故多发区”。因此在我们提供的劳动用工法律顾问服务中,此环节也是我们法律服务的重中之重。

【法律风险提示】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经济性裁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裁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实体解除违法;程序违法解除;

      2、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3、因未适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

【操作指引】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篇幅有限,在这里我们简单介绍一下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几种情形:

      (1)实体违法:实体违法主要是指在劳动者不具备法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违法解除行为。例如:用人单位在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下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又比如用人单位与仍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就实体违法行为来说,性质较为严重,法律后果也相对带有惩罚性质,在经济成本上表现为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程序违法:程序违法主要是指劳动者在具备法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因用人单位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或其他程序性规定而导致的违法解除行为。程序违法中虽然存在瑕疵,但并不导致赔偿金的法律后果。如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未履行报批程序的,应当承担经济上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若仅仅是因用人单位未履行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义务的情形,虽然解除程序上存在瑕疵,但法律后果上用人单位仅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即可。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若干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情形。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说,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样一来,一旦用人单位使用了法律赋予的单方解除权,就会面临解除情形是否存在、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等质疑。因此,作为专业人力资源法律顾问,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行使解除权利时应当做到公正、客观、谨慎和全面。

      2、规章制度的合理利用:

      用工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进行用工管理的“宪法”。除劳动合同外,用工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实现自主管理的最佳手段。这里的用工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薪酬管理制度、休息休假管理制度等。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时,规章制度可以在法律无法明细的标准上进行有针对性的量化从而使得将僵硬的法律规定朝自身最有利的方向发展。举例说明:例如用人单位可以在员工手册中明确“录用条件”、“严重违法规章制度”、“重大损害”等具体标准,从而在劳动者发生上述情形时适用制度标准量化处理,做到有理有据,万无一失。

      可以这么说,规章制度在用工管理方面发挥的作用有时甚至远远超越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终止:

      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已经排除了约定的终止条件,将劳动合同的终止仅限于该法规定的几种情形。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以及劳资双方任何一方状态的终止。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合同终止中最具风险的是劳动合同的到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然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就会形成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将会阻碍用人单位以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目的的达成。同时还会产生包括双倍工资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诸多用工风险。

      4、解除或终止文书的制作:

      无论是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在双方没有纠纷或者纠纷已协商解决的情形下,为保障解除行为无后顾之忧,用人单位应当制作《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协议书》等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文书。协议书中应当明确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时间、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移转手续的办理时间以及双方无其他纠葛的兜底条款。

【法律顾问服务范围简介】

      一、提供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疑难解答;

      二、提供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适用情形的合法性(实体和程序)审查;

      三、提供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适用情形的证据搜集;

      四、提供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法律方案设计;

      五、提供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法律文书制作。

      备注:有关规章制度的法律顾问服务详见规章制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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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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