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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7-24 浏览次数:675

南京劳动律师网

劳动仲裁诉讼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导语】

      再完美的人力资源法律服务也无法杜绝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纠纷发生是必然的,但纠纷处理的结果并不是必然的。用人单位应当坦然面对纠纷,而不是消极回避。应当运用自身完善的用工制度去解决纠纷,而不是消极赔钱了事。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法律服务是我们法律顾问服务中唯一的诉讼服务项目。

【法律风险提示】

      1、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风险。

      2、仲裁请求不当不全或者超过时效的风险。

      3、不能充分举证的风险。

      4、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不出庭作证或者参加了旁听的法律风险。

      5、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

      6、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7、超时起诉的风险。

      8、不按时出庭的风险。

      9、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调查取证的风险。

【法律风险操作指引】

      一、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风险。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前(2008年5月1日之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一裁两审。即对于劳动争议,先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双方均可以无条件起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上诉到二审法院。这样一来,一场劳动争议纠纷结案,将经历比较漫长的诉讼周期。部分用人单位希望通过漫长的仲裁诉讼程序来迫使劳动者作出让步和妥协。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主观认为一旦不服仲裁裁决,还保有希望在法院胜诉,因此往往对仲裁活动不甚重视。

      但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虽然还是一裁两审,但对用人单位对仲裁决不服的起诉条件进行了限制,即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这就较大削弱了用人单位诉讼权利的行使。因此用人单位需要对“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引起较大重视,重视仲裁程序,特别是关于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一旦裁决败诉,除需补缴外,还需要承担罚款、滞纳金等高额成本。

      二、仲裁请求不当不全或者超过时效的风险。(非常重要)

      1、仲裁请求不完全。用人单位提出的仲裁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提出的请求部分被视为放弃权利而得不到审理。而目前人民法院对于在仲裁阶段未提出但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阶段时提出的劳动争议请求均不予受理。

      2、仲裁请求不当,将得不到支持。仲裁请求和诉讼请求是整个劳动争议诉讼纠纷中的核心要素。一切的仲裁或诉讼活动都是围绕着请求事项进行。若仲裁请求所提不当,在有理有据的情形下仍然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3、未在法定仲裁申请时效期限内申请仲裁,从而导致相关权利无法实现。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前(2008年5月1日之前),仲裁申请时效是60天.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后(2008年5月1日之后),仲裁申请时效延长至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一般不予受理。根据我们国家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规定,未经仲裁处理,法院也不会受理。因此,相应的权利实际上已经无法实现。

      除此之外,作为用人单位来说,也应当注意区分一般仲裁时效与特殊仲裁时效。一般仲裁时效指的是普通劳动争议纠纷的一年时效。而特殊仲裁时效则特指劳动报酬案件的仲裁时效。国家为保护劳动者,对于劳动报酬纠纷设置了比较宽松的仲裁时效规则。用人单位切勿简单、机械、笼统的理解仲裁时效。

      4、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超过举证期限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会受理,也会导致被视为放弃权利。一般而言,举证期限是在签收受理通知书后的十天内。用人单位在提出仲裁申请后,发现有新的请求要增加,或者要变更原来的仲裁请求,要切记在签收受理通知书后的十天内书面提出才有效,不要等到开庭时才当庭提出,劳动仲裁机构不会受理。
换位角度考虑,如果申请仲裁方为劳动者,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超越举证期限要求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用人单位的代理人应当向仲裁庭表示因超越举证期限拒绝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或者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切勿做到措手不及。

      三、不能充分举证的风险。

      劳动争议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比较明确的。考虑到劳动者的相对弱势地位,以下几种劳动争议纠纷需要由单位方负责举证:

      1、对于劳动者无法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

      2、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调整劳动者工种、工作岗位和职务等决定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证据;

      3、用人单位不认为劳动者受伤是工伤的证据。

      相对来说,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证明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的证据。

      如工作证、厂牌、劳动合同等证据。

      2、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履行的证据。

      如工资条(清单)、公司的奖惩任免的决定、培训考核纪录等。

      3、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撤销的,必须对劳动合同应予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如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工作交接的证明。

      四、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不出庭作证或者参加了旁听的法律风险。

      1、申请证人出庭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或者是在仲裁申请时一并提出。否则,劳动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相关证人将不能出庭作证,从而不利于维权。

      2、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风险。根据仲裁办案规则,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证人不出庭的,其证人证言将不予采信。

      3、证人在出庭作证之前,不得参加旁听。否则,根据仲裁办案规则,将取消其出庭作证资格。

      五、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

      现在的劳动仲裁机构在受理仲裁申请时,会要求申请方同时提供证据。对于在申请时未能提交或者在申请后方才收集到的证据,切记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超过举证期限的,该证据可能因超过举证期限而不被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采纳,面临的将是败诉的风险和后果。

      六、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1、提供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者原物,否则该证据不会被采信。在立案时只须提交复印件(复制品),在开庭时提交原件原物供核对即可。

      2、如果证据是在域外(含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还要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如公证、认证等。否则,该证据不会被采信。

      七、超时起诉的风险。

      1、对仲裁裁决不服而非“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方享有起诉权。如果超过这一期限而没有起诉,在法律上视为对仲裁裁决服判,人民法院不会受理逾期的诉求。

      2、及时启动反诉程序。对于劳动者申请的劳动仲裁案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就劳动者提出的仲裁请求提出合理反诉,切勿仅轻易抗辩了事,从而错过仲裁时效以及在诉讼阶段不被法院受理和审理。

      八、一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九、不按时出庭的风险。

      对于不按时出庭的当事人,对于申请人一方按撤诉处理;对于被申请人一方将作缺席裁决处理。

      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调查取证的风险。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证的证据材料,又不属于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调查取证。但一定要在举证期限内,书面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调查取证,超过此期限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受理调查取证的申请,将可能承担不利甚至是败诉的后果。

      十一、申请鉴定的风险。

      申请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按照举证通知书的要求,提出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不提供相关资料、不履行相关协助义务,将承担不利甚至是败诉的后果。

      十二、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劳动者不履行的,用人单位要在二年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在人民法院一般都不预收执行费,所以不用担心成本而不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将导致权利不能实现。

【服务范围】

      一、代理参加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和诉讼活动;

      二、代理起草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材料和准备证据材料(作为申请人);

      三、代理起草答辩状和准备证据材料(作为被申请人);

      四、代理起草劳动争议纠纷代理意见;

      五、代理参加劳动争议纠纷的诉前调解和诉后调解活动;

      六、代理申请强制执行。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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