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潜在的升值发展空间。因此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岗位的劳动者来说,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不被披露或泄露,则应当与涉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这里值得用人单位注意的是,目前《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涉密劳动者的自觉保守义务上升到法律的层次,目前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仅仅是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产生。因此,用人单位对于涉密劳动者必须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的约定来产生劳动者的保密义务。通常情况下,我们提供服务的用人单位均是通过单独制定《员工保密协议》的方式来对涉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进行规范的,这样可以不受劳动合同篇幅较小的约束,对需要保密的信息种类,保密费的支付标准以及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等细节做到规范和详细。
除此之外,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也是用人单位保密措施的一种,这种方式也可以有效的限制涉密劳动者短时间内前往竞争对手服务的可能性。只是较保密协议来说,竞业限制的要求更高一些,法律规定也更完善一些,关于竞业限制的最高年限以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给付的最低标准,法律均有强制性的规定。一旦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则会导致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