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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11-5-15 浏览次数:1212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害的客体不仅有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财产权益,还有法律所调整和保护的市场公平竞争关系和经济秩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应该承担以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恢复名誉、荣誉等。其中,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是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行政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第22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分为个人犯罪责任和单位犯罪责任。


    (1)个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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