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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未约定竞业限制的保密协议是否要承担违约金?
发表时间:2011-5-17 浏览次数:2101

    首先,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一、法定还是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是每个劳动者应尽的义务,而该项义务也由法律进行了规定,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换言之,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劳动者仍应当履行保密义务。那么,现实中为何企业还乐于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呢?这主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商业秘密的范围,种类进行明确,签订保密协议也是用人单位对某项或者某些技术进行了加密的证据,便于日后发生纠纷的时候进行举证。而竞业禁止则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则不存在竞业禁止的问题。


    二、侧重点不同。竞业禁止主要是限制劳动者就业方向以及就业内容的,主要是要求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不能从事某方面的工作;而所谓保密,就是一定时期或者永久(除非已经解密)而不能去“说”。一个是不能“做”,一个是不能“说”,侧重点不同。


    三、是否支付有关费用所导致的结果不一。遍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均未见要求企业必须给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支付保密费的,换言之,是否支付保密费并不影响员工遵守保密约定;而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以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


    四、期限不一。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而保密期限则可以随意约定,一年、两年甚至永久均可以,但一旦该内容已脱密,保密协议自动失效。


    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以及服务期约定的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以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用人单位才有可能主张违约金,其他情形不能约定劳动者需支付违约金。因此,没有约定竞业限制内容的保密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仔细研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中,“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换言之,《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要求或者说建议使用“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而是包含在“保密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的。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需明确保密与竞业禁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另外,保密协议中最好约定竞业限制的内容,否则,仅仅约定保密义务的保密协议就只有证明用人单位对此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证据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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