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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概述 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相比有哪些特征?
发表时间:2011-5-18 浏览次数:1389

    所谓竞业限制,就是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从业人员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为自己和他人谋利益,竞业限制已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


    竞业限制应遵循原则


    1、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在《劳动法》中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无论签订劳动合同或订立竞业限制条款都必须遵循这个基本原则,违背了这个原则,所订立的条款或合同无效。


    2、要遵循目的合法的原则


    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或合同都是无效的。订立同业竞业限制条款或合同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基于此目的而订立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若是出于限制竞争,限制人才自由流动目的而订立,则该条款或合同无效。


    3、要有明确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用人单位应首先制订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明确哪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应保护的商业秘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加以规范,不能将该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和专业技能都纳入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


    4、要有明确的适用对象


    应该明确适用同业竞业限制的对象仅为掌握用人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从事研究开发,掌握着单位重要技术资料的骨干、管理人员以及关键岗位的高层人员、市场经营开发研究人员应该都属于可适用同业竞业限制条款或合同的对象。同时还应当明确的竞业限制的对象企业,最好要列出与本公司相似的有竞争性的企业,便于操作。


    5、要有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


    竞业限制规定了限制的期限,这样可以在员工流失情况下尽量减少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可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以及员工掌握秘密的程度双方协商确定,但应注意法律规定了一个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对一般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可根据其所在岗位,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对同业竞争对手的利用价值及离开后将会对本企业造成的损失约定不同的竞业限制期限。


    6、要有确定的经济补偿数额。


    在合同中应明确补偿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对于支付方式双方可协商约定。离职员工如果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择业自主权利又受到竞业限制合同的限制,双重的不利势必影响其生存状况和发展前景。


    竞业限制是“双通道”


    单位在运用竞业限制条款时要遵循公平的原则,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仅约定劳动者有保密或竞业限制的义务,但并未给予补偿的做法,不但侵害了劳动者正当的择业权,而且也可能是无效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及有关解释,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但是在终止或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给予经济补偿。这些规定表明,竞业限制是双通道。因此,是否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是竞业限制条款是否生效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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