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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中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在哪些方面有区别?
发表时间:2011-5-18 浏览次数:1351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有如下区别:


    (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简单说来,保密义务是法定产生的,而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产生的。


    (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


    (4)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


    (5)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民事赔偿责任。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支付违约金。


    (6)对于签署保密协议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保密费。而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7)保密协议的签署对象可以是普通劳动者。竞业限制协议的签署对象仅仅为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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