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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劳动者在竞业限制生效后无需再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发表时间:2011-5-22 浏览次数:1988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的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除需要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外,用人单位还可以预留或延长一定的期限作为脱密期,脱密期届满后,劳动关系方可终止或解除。这也可以表述为涉密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前通知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脱密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保密协议中都会包括竞业限制的条款,该条款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相同或相近业务的用人单位工作。鉴于竞业限制协议是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发生作用,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竞业限制条款后,不得要求劳动者再履行“脱密期”的提前通知义务。


【法条链接】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和相应的经济补偿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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