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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后应当如何处理纠纷?
发表时间:2011-5-25 浏览次数:1552

    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自营、为他人经营与用人单位业务相同、相关业务,或到经营同类、相关业务的其它用人单位任职的,属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那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发生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事实后应当如何处理后续事宜呢?


    首先,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除应当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直至协议期限届满。其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应当立即停止自营、为他人经营与用人单位业务相同、相关业务的行为或立即解除与“经营同类、相关业务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再次,至于因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劳动者自行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以上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用人单位的注意。在劳动者入职审查阶段,一定务必审查该劳动者与之前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未到期的竞业限制协议且本单位与该劳动者之前任职的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等问题,否则极可能造成招聘工作的全面失败以及日常经营的人员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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