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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从何时开始起算
发表时间:2011-7-15 浏览次数:2108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律师解析】


    如何依法确定竞业限制期限的起算时间将直接决定劳动者再就业禁止的限制时间。如果不能就此问题进行明确,将会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竞业限制法定义务的产生时间和结束时间产生争议。我们认为,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竞业限制法定义务的产生时间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对于如何理解“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我们认为,该时间点应当按照以上解除或终止方式确定:


    一、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为30日期限届满的次日。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用工行为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为书面通知到达用人单位之日。


    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为用人单位的书面决定送达劳动者之日。


    四、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等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用人单位选择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的方式,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为30日期限届满的次日。如果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为用人单位的书面解除决定送达劳动者之日。


    五、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为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日期。


    六、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之日为劳动合同到期之日。


    七、因用人单位丧失法人主体资格等情形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动合同终止之日为用人单位出现该情形之日。(需要经过主管部门登记生效的,以登记之日为准)


    在达到上述所述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行为生效后,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期限应当开始计算。实践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之日应当以用人单位前往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证明之日为准,其理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的移转手续,该条款可以证明此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尚存。我们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是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行为,不应当以第三方的登记与否作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标准,这是其一。其二,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完全可以理解为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作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法律后果的延续行为,为方便劳动者再就业,用人单位及时为劳动者办结结清手续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而这与劳动关系存在与否没有必然联系。


    最后,我们需要提醒一下的是,切勿将“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时间”和“竞业限制期限的起算时间”相混淆。(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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