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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因经济裁员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合集
发表时间:2010-5-2 浏览次数:1826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


    二、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九)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5、《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6、《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4年11月14日,劳动部


    “第二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


    第四条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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