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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经济补偿支付操作指引
发表时间:2010-6-18 浏览次数:1405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法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和履行时间:上述条款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期满后经济补偿支付的情形,但对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在此规定下,用人单位如何履行“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的告知义务将成为劳动争议纠纷中用人单位方无法回避的问题。首先,履行的期限。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告知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以及续签的条件如何。其次,履行的方式。用人单位告知义务的履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以便固定证据。


    2、如何证明“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在此建议用人单位制作制式表格载明续签的条件,并要求劳动者对于是否续签以及续签的条件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这种方式可以起到一举两得的效果,一方面可以起到书面通知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将劳动者对待续签的意见进行证据保留。


    3、经济补偿支付的期限。因原劳动部关于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中并无合同期满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上述规定才开始正式生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用人单位在适用上述条款给付经济补偿时,工作年限应当从2008年开始计算至合同期满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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