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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节选)
发表时间:2010-5-3 浏览次数:1291
    (二十)加强失业调控。严格审核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及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并监督落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改革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稳定就业岗位,妥善处理遗留问题。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于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5%、本年度累计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10%以及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以上的,裁员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要事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非本人原因,企业不得裁减工龄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职工,以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不得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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